借锅“气死人”是否担责?法院调解定分止争

最后编辑时间:2023-08-22 08:33:2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法院在调解一起因“借锅”导致一方突发脑出血死亡的索赔案件时,将文明、和谐意识以及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成功化解了邻里矛盾。

  年末杀年猪是农村的传统习俗。2022年腊月小年前后某天,烟台牟平市民老张张罗了几个亲朋好友帮忙杀猪,在处理猪下水时因家里容器不够用,老张想起平常关系一直不错的邻居老李家中院内有一口不常用的大锅,遂让帮工人员小刘到老李家中借锅。当时正值午后,老李家院门没锁,小刘打着招呼进到院中,看见老李在屋内午睡未醒,老李的老伴不在家,于是未惊动老李便将其院中放置的大锅拿走,在老张家门前立灶开煮。

  老李睡醒后出门扔垃圾时发现自家大锅被用,遂上前质问,小刘做了解释但老李仍很生气,认为“怎么能不经允许便随便动用别人的东西”,老李越说越上火,情绪激动上前用力将盛满热水的大锅掀翻在地。之后老李又从家中拿出了铁锹,要冲到老张家里去,被众人制止。小刘将大锅送还给老李,但是老李一向是个很爱干净的人,他嫌弃大锅被弄脏了,又把大锅从家里拿出去了,要求老张和小刘等将锅清理干净,原样返还。在此期间老李情绪一直很激动,之后不久老李即在家中突发脑出血死亡。

  事发后,老李家属认为,老张未经允许拿锅处理猪下水的行为导致了老李的死亡,应对老李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将老张告上法庭。

  面对老李家属的索赔主张,老张拒绝赔偿,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帮工小刘在没有惊动老李午休的情况下拿走锅也完全符合村里正常的邻里交往习惯。且在借锅与争吵的整个过程中,自己没有与老李有任何言语交流,更未有过肢体接触,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并且在得知老李出事后,自己还积极帮助抢救并拨打报警电话,所以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显示,老李在大街上发泄情绪,并将正在使用的盛满热水的大锅掀翻,在此过程中老张没有出现。另根据老李家属提供的病历,老李既往有高血压病史,而老张对此并不知情。

  本案争议焦点为老张对老李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借锅的行为与老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录像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可以看出,老李因锅被使用而情绪激动,在大街上有争吵行为。

  其次,根据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记载,老李系突发脑出血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很短,可以确认老张借锅的行为导致本身有高血压等严重老年病史的老李情绪激烈,与老李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老张虽行为出现过错,但其目的不存在恶意,且在老李言行激烈的过程中也没有加深对老李的刺激,本身不具有侵害老李生命的故意。老李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老李自知自己存在既往高血压病史,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避免情绪激动,对死亡后果,老李自身也存在过错。

  本案中,老张和老李原为平时关系很好的邻里,因此在人际往来中“模糊”了界限,从而导致悲剧发生。秉持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宗旨,承办法官多次结合法律、邻里亲情关系等,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调解引导。

  “事故的发生也出于意外,老张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他也没预料到会发生这种事,让他全额赔偿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承办法官安抚老李家属的过程中,详尽解释了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老李确实是因你借锅处理猪下水的行为气愤后死亡,这里存在因果关系,补偿是对死者家属的心理安慰,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办法官同时规劝老张做出合理的补偿,让家属得到心理慰藉。终于,老李家属和老张同意彼此各退一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老张也为自己的过失诚恳致歉,得到了老李家属的谅解。此次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

  在本案中,老张差遣小刘去老李家借锅系出于其与老李的亲近关系,且对老李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并不知情,对于老李的死亡结果不存在主观故意,但老张对老李的死亡存在过失。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被侵权人作为受害人,如果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老李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该十分清楚,患有高血压的人,要保持心态平和,尽量避免情绪激动,这是对自己的身体负责。而其因为邻居借锅未经其同意导致情绪失控,自身存在过错,且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故而应当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

  另外,老张作为雇主应对帮工小刘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老张虽自始未出现在争执现场,但帮工小刘到老李家借锅是受其安排,小刘借锅也是为老张提供服务,故因帮工人员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的雇主应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常言道,“人生何处不相逢,莫因小怨动声色。”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对自己的人身、财产、言行等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在处理矛盾时能时刻提醒自己冷静理智、中正平和,就会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

  争执中“气死人”在当前社会屡见不鲜,而此类案件对于民事审判来说,也面临着多元价值评判、复杂利益平衡以及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引领、践行等诸多挑战。本案中,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价值理念、道德观念的基础上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是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体现了法院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也是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的生动表现。

  人民法院通过公正裁判融入鲜明价值导向,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能够促进人民群众增加对司法的认同感,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增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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