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最后编辑时间:2024-04-24 20:54:2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本报讯(记者李盛华通讯员王君娜张彩坚)近日,在收到公安机关对罗某作出罚款4000元、收缴违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处罚复函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在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卡上点击了“办结”按钮。

  据了解,罗某在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收购谢某某、卓某某偷来的电缆,并转卖给他人。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责任免除了,但不等于罗某就没事了。根据《广东省反销赃条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罗某相应的行政处罚,梅江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给予罗某行政处罚。

  “就不起诉案件而言,部分犯罪行为除了触犯刑法外,也可能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只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案件终结,容易造成处罚失衡,也就是说,不能不诉了之。”承办检察官介绍,在审查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时,也要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实现“罚当其错”。

  近年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不起诉不代表案件终结,不起诉不等于‘不罚’”的执法理念,探索建立刑事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明确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同步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需要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行政机关就该院发出的检察意见书均予以采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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