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最后编辑时间:2024-11-20 07:35:34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于2023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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