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zhào)本(běn)宣(xuān)科(kē)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最后编辑时间:2023-10-22 13:53:47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今天,记者获悉,最近,无锡的高先生想在自家七楼的露台上搭建一个遮阳雨棚,于是找包工头王某施工,王某又到劳务市场找到老李一起干,谁知,在施工过程中,老李不慎坠亡,事后,老李的家属将高先生、王某以及小区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法官陈莹:“事发当天 包工头王先生,他是在事发的露台,他主要是做安装的业务,然后由老李为王先生传递施工的材料,当时老李觉得佩戴安全绳索不便于施工,所以他站在人字梯上 自行解掉了这个绳索,后来因为重心不稳,在施工过程中,就从7楼跌落。”

  后来,老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老李的家属认为,高先生作为业主将施工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王某,存在选任过错;王某作为雇主在明知老李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放任其施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过错;另外,小区物业公司明知案涉施工地点为公共区域而没有进行阻止,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责任。为此,老李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先生、王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0余万元。

  陈莹:“通过我们现场的勘察,认为事发区域他不属于一个公共区域,作为物业公司来讲,他没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当中,物业公司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陈莹:“包工头王先生作为老李的雇主,施工的过程中,他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他在明知施工者没有进行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提醒和阻拦,那我们认为他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而业主高先生作为定作人,应当为承揽人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保障施工安全,但其在承揽人施工前自行拆除了露台处的安全护栏,致使施工区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也存在过错。

  陈莹:“本案的事故的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老李本身,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是专门从事是施工的,他应该知道,他站在一个高约2米左右的人字梯上进行施工,本身施工过程具有危险性,他应该对自身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做到相应的保护措施,但他在他人已经为其提供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拒绝予以佩戴,最后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认为他本身存在主要的过错责任的。”

  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老李自己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35%的责任、高先生承担5%的责任。

(责任编辑:管理)

随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