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驾取保再醉驾“醉”上加罪可真“刑”

最后编辑时间:2024-12-14 07:45:4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酒驾一时爽,出事泪两行。12月10日上午,漳浦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1月17日,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4.2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同月25日,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日晚,徐某再次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74.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庭审中,徐某悔恨不已,因为自己的贪杯和侥幸心理,最终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导致原本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幸好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当庭表示此生戒酒,再也不给家庭和社会添麻烦。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危险驾驶,应予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广大群众切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醉驾,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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