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最后编辑时间:2023-09-25 20:12:0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法规围绕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等作了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最高可罚5000元。

  对《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禁养犬名录后续公布),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条例》指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养犬人可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养犬人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

  《条例》强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违反该规定,未将伤人犬只送至规定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回应关切,《条例》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些规定包括: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流浪犬如何合法收容和收养也是立法征求意见中的热点,《条例》规定,市政府应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所,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发现遗弃犬、无主犬的,可以向城管部门报告。被收容的无主犬只,经检疫合格并适合被领养的,可以由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人领养。领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李白蕾)

(责任编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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